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十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十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3年1月19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十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10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7年5月7日黑政发〔1987〕64号公布,1993年11月8日第一次修正,1998年1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1月5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15日第四次修正,2018年1月4日第五次修正,2018年5月21日第六次修正)。
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年2月8日省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月4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21日第三次修正)。
三、《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年12月27日省政府令第10号公布,2009年1月5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16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4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5月21日第四次修正)。
四、《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8号公布,2009年1月5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21日第三次修正)。
五、《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2012年1月16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21日第三次修正)。
六、《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月4日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