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沈阳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开发和建设,引领带动周边区域形成合力、共同发展,打造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范围。临空经济区规划面积20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发展区10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按照省、市相关规划确定。
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功能定位。根据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锚定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依托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将建设成为通达全球的区域性航空枢纽、国家重要的产业创新中心、面向东北亚的对外开放门户、智慧绿色的现代化航空新城。
第四条 机构及职责。沈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临空经济区的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经济管理、投资服务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管委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核心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二)受市直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核心发展区相关经济管理工作;
(三)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共同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规则;
(四)协调沈阳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东北局、沈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税务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
(五)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按照市、区共建共享原则,在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
属地区级政府应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负责核心发展区的公安、交通、应急、民政、教育、医疗、执法、司法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管委会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经济统计指标汇总对接机制,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核心发展区产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数据归属地区级政府,属地区级政府负责配合管委会及时汇总临空经济区的经济数据。
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管理权限。临空经济区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经授权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面推行清单化管理。
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将临空经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权限内容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在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相应的监管职能一并委托管委会行使,并对行政审批、备案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工作机制。临空经济区应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统筹推进机制。沈阳临空经济区建设应统筹管委会、属地区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研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解决重大问题。
(二)决策实施机制。管委会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决策重点工作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招商引资等事项。
(三)沟通协调机制。管委会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省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辽宁机场管理集团、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关等驻临空经济区单位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沟通机制,定期研究土地征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调度核心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情况。
(四)评估通报机制。管委会定期开展系统评估,对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依法依规予以通报。
第七条 政务服务。属地区级政府负责核心发展区内政务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并为临空经济区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管委会积极协调属地区级政府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并适时设立政务服务中心。
第八条 财政管理。管委会使用原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财政国库,依法进行财政预算编制及收支核算管理,并报属地区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由原自贸区沈阳片区税务征管机构独立开展税费征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分配。核心发展区实行“存量归原、增量各半”的共享模式,以2023年为基期年,从2024年起连续5年,除中央、省分享税收外,原市级财力存量仍上缴市国库,增量留管委会发展,其余新增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照1:1比例分别划归管委会和属地区级政府。重大项目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协商研究。
市财政在统筹全市支出的基础上,安排10亿元资金支持临空经济区建设。
第十条 土地利用及征收管理。管委会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集约利用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核心发展区国有建设用地。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建立临空经济区土地出让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市级土地和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核心发展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管委会根据项目需要明确土地的征收、安置标准、任务、资金来源等,由属地区级政府实施。属地区级政府负责开展核心发展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核心发展区新增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业农村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管委会,用于核心发展区的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存量收储土地的收储成本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核定,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