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5〕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2013〕4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提升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水平和综合防扑火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提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综合能力为目标,按照队伍精干、装备精良、训练有素、战斗力强的要求,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规范现有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重点加强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体系建设,着力提高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扑救能力。
二、建设标准
(一)建队标准。
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的扑火队伍,须具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经费保障稳定,在防火期实行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队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人。(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2.国有林场、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一级火险县(市、区)必须组建2支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二级火险县(市、区)及有防火任务的有林地区应组建1支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责任部门: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3.各市应组建1支以上直属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机动力量。(责任部门:各市政府,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跨市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机动支援力量,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各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中选定,并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装备标准。
1.大型设备: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装备运兵车2台,保障运输车1台,10吨位消防水车和1.5吨位消防车各1台以上,用于在复杂地带开设隔离带的挖掘机2台(可按预案设置,临时调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便携机具: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装备风力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5支,油锯2台,清理锯2台,扑火服、训练服各40套,大功率照明灯2台,发电机1台,水泵2台,头盔灯20台,手投式灭火弹400枚,无线对讲机10部,中继台1部。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适当增加装备和储备,建设扑火物资储备库、车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责任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保障机制
(一)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人员有关待遇和费用支付,依据《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各地区要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切实加强综合扑救森林火灾能力建设。(责任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管理机制
(一)组织领导。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为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