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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21-04-22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研诚信案件处理规则(试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实行科研诚信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科研诚信名单的发布、奖惩、列入、移除、修复、异议处理及投诉举报等管理工作。
  各相关处室负责收集、记录科技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配合监督处完成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办法》规定,对列入科研诚信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奖惩。
  (一)守信行为激励。对满足下述条件的列入守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申报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视情况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给予年度免检,奖励期限为3年。
  1.连续2个(含2个)以上省拨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通过结题,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的;
  2.其他科技活动履约情况考核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
  (二)失信行为惩戒。对列入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予以分级惩戒。
  一级失信行为:暂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或取消1年( 含1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绩效评价、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造成逾期未结题的;
  2.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间进行修改完善,造成逾期未结题的;
  3.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绩效评价或验收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修改完善有关材料、未履行结题手续的;
  4.拒不填报项目管理规定的年报、季报等统计数据的。
  二级失信行为:取消3年(含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2.未按有关规定报备重大事项变更的;
  3.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主要考核指标和任务的。
  三级失信行为:取消5年(含5年)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拒不提交或伪造绩效评价、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且不配合资金审计的;
  2.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材料等;
  3.项目终止及项目验收不通过,未按规定上缴财政科研资金的;
  4.强制终止项目的。
  四级失信行为:5年以上或永久取消其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故意夸大研究内容、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严重影响或财政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