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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加强对培训机构日常监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2.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3.协同治理。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相应制度措施,推动各县(区)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2.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场所面积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师资条件应符合《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与培训机构规模、培训学生人数相适应,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二)明确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程序

  1.根据国办发〔2018〕80号文件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由县(区)级教育部门负责。

  2.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审批审查机制。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照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并配备符合培训机构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机构招生行为

  1.培训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批后核准的培训内容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2.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四)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1.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班命名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学科命名。

  2.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机构不得将学生培训成绩提供给中小学校,不得参与或者干扰中小学校招生工作。

  3.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五)规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依法建立办学基本账户,用于收入与支出管理,并在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3.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4.收退费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建立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明确各方面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部门。监管过程中,单一部门无法承担查处责任的,应当提请县(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担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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