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铁合建独立桥梁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公铁合建独立桥梁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公铁合建独立桥梁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公铁合建独立桥梁项目(以下简称公铁桥)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铁桥是指位于安徽省境内,使用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建设,不纳入铁路、公路项目审批的独立公铁合建桥梁,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合建的各类桥梁。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公铁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所在市政府开展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合建的桥梁,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审批;同时搭载城市道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所在市政府联合审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合建的桥梁,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所在市政府联合审批。
第四条 公铁桥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织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行业部门技术审查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后,委托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并征求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所在市政府意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结合行业部门、项目所在市政府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由各方协商确定提交评估报告时限。咨询机构对评估质量负总责。
第六条 编制初步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等利益相关联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铁桥初步设计文本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桥址建设条件;
(二)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