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办法的通知
淮政〔202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淮北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12(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道路施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老旧小区改造、创建文明城市、美好乡村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基础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其它法定补偿费用,由补偿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与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当支持,并及时搬迁。
第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