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发改仓储〔2022〕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委、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加强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市级储备仓储管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拟制《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通过主任办公会审议,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2-00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市级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安徽省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皖粮仓〔2021〕72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储备粮食是指合肥市市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
市级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合肥市应急保供需要,具体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市级储备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协助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进行管理,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五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市级储备承担储存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承储单位管理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的仓储管理,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属地原则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市级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九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承储资格的具体要求按照《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合发改仓储〔2020〕409号)、《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合发改仓储〔2021〕750号)执行。
第十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市级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能够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具有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储存市级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市级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应用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储粮技术,提升科学保粮能力。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市级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市级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严禁擅自动用,严禁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严禁擅自串换品种,严禁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预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具备入仓条件。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空仓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收购。市级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市级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市级储备粮,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粮食出入库应当通过“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操作。粮食收购后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经市级粮油检测机构实施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综合验收,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规范的标识专牌,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仓内悬挂“粮情总览”,包括储备粮专卡、保管员档案、仓用器材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分仓保管账、科学保粮记录、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簿等内容。挡粮门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