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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9〕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档发〔2005〕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本级和区、市、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管部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整理、保管和使用所需的经费,应严格执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市及各区、市、县退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述部门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收集、鉴别、整理、保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二)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的认定、审核、报送工作;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企业退休人员情况;

(六)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统计工作;

(七)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按照每3万卷档案不少于1个人的标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履历应在各区、市、县退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九条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的损失损坏,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损坏档案的不利因素和影响;

(三)定期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四)做好档案统计,及时、准确地对收档、利用、转递等情况进行统计,每半年和年终进行档案的全面检查统计;

(五)改善档案的存放条件,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六)档案移交时,列出移交清册,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后须分清责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记载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条件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按照每万卷档案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立档案库,实现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 档案库应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等措施,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安全。

 

第五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退管部门应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表》和已装订成册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派专人送达有关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由退休人员本人自带移交。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应经过认真鉴别,做到及时归档、齐全完备、分类科学、排列有序、整理规范。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卷皮(盒、袋)、类目表、用纸规格、书写材料等用具(品),应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一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录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建立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整理、鉴定、保管、利用、转递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确保准确无误。

 

第六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利用和转递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制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

(一)查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凭企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有效证件,经各区、市、县退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