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提升全省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和实施全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辽宁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培育以政府主导,规划为基础,社会力量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市场体系。侧重于贫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老龄办,各市政府等)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水电气热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等)
(三)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政府等)
(四)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等,使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各市政府等)
(五)深入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政策法规,营造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组织开展经常性、多元化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政府等)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责任单位:省农委,各市政府等)
(七)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机构应对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
(八)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门槛,把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要求。(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
(九)落实城市公交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为老年人乘车提供便利服务。加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服务意识,为老年人在安排座位、安全保障、配备出行辅具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便利服务。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各级政府应按规定为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辽宁保监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沈阳铁路局,各市政府等)
(十)综合考虑老、幼、病、残等重点旅客出行需要,在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等候区设立老年人旅客专门区域或专座,设置醒目服务标志,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老年人候乘提供便利服务。加强水路客运站和客运船舶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从购票、候船和乘船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爱心服务,确保老年人便利出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残联、沈阳铁路局等)
(十一)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做到各种疾病早发现、早治疗。(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
(十二)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等)
(十三)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选择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等)
(十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等)
(十五)巩固完善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十六)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老年身心健康和日常照料等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的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红十字会等)
(十七)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积极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