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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给予城市困难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采暖临时救助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给予城市困难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采暖临时救助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确保城市困难群体温暖越冬和社会稳定,根据《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和《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3〕11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城市困难群体采暖费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范围

  1.凡居住我市四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锅炉供暖、余热供暖区域内的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均在临时救助之列。

  2.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对象)指:①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低保户,包括无业低保户、并轨失业低保户、破产企业低保户和被确认为特困企业中的低保户;②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包括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和解放前老战士。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户临时救助其住房控制面积采暖费的90%;特困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和解放前老战士,临时救助其住房控制面积采暖费的90%。

  2.临时救助对象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每户按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按使用面积为46.15平方米。低于规定控制标准的,按实际住房面积救助;高于规定控制标准的,超标部分不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