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2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铜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控烟工作职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
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七条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需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公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传媒(包括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