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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资〔2023〕37号

各省属企业:
  《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2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打造法治国企,有力保障省属企业深化改革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省属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合规制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合规考核评价、合规责任追究、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广大员工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第五条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管理制度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有效性。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八条 省属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省属企业党委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九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决定企业合规管理目标,对企业合规管理承担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省属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行承担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对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或者合规问题,首席合规官应当列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有关会议,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向党委、董事会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指导企业各部门、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加强合规管理。
  (六)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通报风险事项。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省属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各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具体指导企业各部门、子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省属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有效建立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同时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在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和涉外业务重要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可以建立合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首席合规官召集和主持,通过定期会议等形式研究、指导、协调、部署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企业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物资采购、招投标、投资管理等活动。
  (二)合同管理。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重视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规避商业条款及商业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
  (三)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五)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六)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七)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八)国企改革。按照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改革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九)财务税收与资金使用。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规范预算管理和资金管控,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十)声誉风险管理。完善企业声誉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由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的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公司的负面评价的监测和应对,积极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十一)其他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机制,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强化上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
  (三)涉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涉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境外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涉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加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涉外运营以及涉外工程建设等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涉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涉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涉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认真制定防控措施。遇有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