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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鄂国资监督〔2024〕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进一步鼓励支持全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开拓创新,经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将《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作为《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鄂办发〔2022〕19号)的配套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



省政府国资委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



一、在强化国有企业战略保障功能、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工作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维护全局利益,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推动问题解决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担当作为,依据当时环境条件和可获取资料开展工作,因后续出现环境条件变化或者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处置盘活低效闲置“三资”工作中,为提高国有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因历史原因形成资产减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尚无成熟经验可借鉴、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