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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政规〔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老农保)遗留问题,健全我省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决定在全省启动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制度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度衔接人员范围
  凡具有老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且未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等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
  二、制度衔接办法
  (一)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2012年7月1日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即: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二)个人账户合并。
  1.2012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老农保待遇予以保留,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领取原老农保待遇。如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老农保关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关系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本通知办理衔接。也可本人自愿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
  5.投保了婚龄险的夫妻,其一次性交纳的婚龄保险费,暂不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单独记录信息,待达到兑现待遇年限时,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6.不符合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或者不愿意转入的,可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
  7.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人员,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本息;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同时,解除老农保关系。
  8.对目前失联,个人信息无法采集核实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各经办机构单独建档登记,其缴纳的老农保保费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待与本人联系,参保缴费信息核实无误后,视参保人的实际情况,按制度衔接相关政策办理。
  (三)个人账户计息。
  老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从1992年至制度衔接时点,按照原国家和省老农保计息规定执行;账户合并后,转入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一并按照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退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时间截止到办理退保手续的上月。
  (四)待遇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领取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额+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月领取额+地方财政基础养老金月领取额;
  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地方财政补助+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个人账户记账利息。
  2.凡参加老农保的义务兵险,同时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一、二、三等功的人员,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