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警备区关于印发《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沈政发〔2015〕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19〕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人武部:
市政府、沈阳警备区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警备区
2015年4月28日
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沈阳警备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体现沈阳市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推动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沈部队战斗力建设与沈阳市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政府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省和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第六条驻沈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宣讲,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上报需要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沈阳警备区是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公务员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审核。凡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未落实事业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各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时,在拟招聘岗位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中直单位有规定的,按中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驻沈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依据国家、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安置随军家属。由沈阳警备区会同驻沈各垂直管理单位,依据单位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共同制定安置计划(中直单位有规定的,按中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符合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随军家属,沈阳警备区要积极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每年一季度,沈阳警备区政治部汇总随军家属安置需求情况,与军人所在单位共同向地方用人单位推荐安置随军家属。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确定接收单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配偶为团以上干部、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