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3月9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进一步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外资奖励资金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正常实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房地产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同一年度已享受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同类型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外资奖励:
(一)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非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单个外资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汇率按外资实际到账时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对前海管理局重点引进且对提升前海外资利用水平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外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审核拨付
第七条 外资奖励原则上免申即享,申报的具体事宜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前海管理局向符合奖励资格条件的外资企业发送申领通知,外资企业登录服务系统确认申领意愿。通知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具体发送时间为准,外资企业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确认,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 奖励结果由前海管理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