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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宝政发〔2020〕20号宝规〔2020〕009-市政府0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及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由财政部门委托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征收。

(二)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

(三)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30元/平方米征收。

(四)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10元/平方米征收。

第五条 市、县、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市、县和试点建制镇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4%、3.2%、2.4%征收。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2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燃气占6%,即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7.2元/平方米;集中供热占24%,即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8.8元/平方米(主管网接入用地红线处);供水占8%,即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9.6元/平方米;消防占2%,即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2.4元/平方米;其它公用设施占60%,即其它公用设施配套费72元/平方米。燃气、集中供热、供水、消防等单位,不得收取除主营业务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但没有接入燃气或集中供热公网的,如再申请接入时,应对已缴纳的建筑面积免费接入;但对扩建、新建的建筑面积,由相关部门对其性质认定后,按最新一次申请接入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收取。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