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1〕19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监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2021年11月15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归集公示的及时性和准确率,进一步扩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根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以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进行公示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归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归集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信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登记注册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在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许可等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三)行政确认信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权登记、计量检测体系或检测数据的计量确认等信息。
(四)行政检查信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产生的信息。
(五)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六)消费提示信息。指消费警示提示的信息。
(七)荣誉信息。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起草的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或者认可的荣誉信息,以及省辖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授予或者认可的荣誉信息等。
(八)扶持政策信息。指市场主体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包括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内容,实施扶持政策的部门、日期等。
(九)其他依法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及考核。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及考核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在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中,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业务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的指导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公示率相关统计工作,同级执法稽查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