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9日
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在按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以下称支付率),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占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公式为:支付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
工伤发生率(以下称工伤率),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与该用人单位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工伤率=(认定为工伤的人次-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人次)÷用人单位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费率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16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五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我市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浮一档至120%、上浮二档至150%;用人单位属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浮一档至120%、上浮二档至150%或下浮一档至80%、下浮二档至50%。本市各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及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下列规则浮动:
(一)费率下浮
1、工伤率大于0低于2%(含2%)且支付率大于0低于20%(含2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
2、工伤率和支付率均为0的,缴费费率下浮二档。
(二)费率上浮
1、支付率大于50%(不含50%,下同)低于140%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2、支付率大于140%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三)未在上述费率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