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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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推进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转让价格
原签订的《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税费缴纳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五、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限产权)。也可以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