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0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风险关,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
二、明确划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要求,抓紧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政府债务外,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对合法合规的担保债务,要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确需政府偿还债务时,通过调整预算纳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对不属于政府应偿还的债务,应由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偿还,风险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
三、切实监控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各级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