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个规范文件的通知
九人社字〔2024〕10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局相关科室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7号)规定,为深入汲取我市职建领域相关人员案件教训,以案促治、以案促建,推进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发展,经市人社局研究决定,现将《九江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九江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规范》《九江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汲取“方、兰”案教训,以案为戒、以案促治、警钟长鸣,规避人为因素,防止一人通办,履行好人社部门监管指导职责,督促认定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评价工作安全有序,现制定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如下。
一、认定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考务人员。负责收集考生报名材料,并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向人社部门线下报送考生材料;线上创建考试计划、录入考生报名信息、编排考场、提交考试计划;考前试卷印制,考中组织实施,考后报送上网数据、打印证书、材料归档等工作。
(二)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考评前,必须熟知本次考评的职业(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审标准;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在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间不得暗示和沟通;考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认定对象有违纪行为的,考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中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工作完成后,填写有关考评成绩报告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考评人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提高鉴定水平。
(三)内部质量督导员。负责对认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认定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认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
二、市职鉴中心人员行为规范
(一)线下审核。经办人员受理认定机构提交的考试计划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副主任复审、主任审核,对认定机构报送的认定材料(承诺书、认定人员花名册、工作证明、社保证明或工资流水、学历证明或学籍表等相关材料),按照岗位审核权限逐一进行初审、复审、督导员派遣、审核,核对材料的完整性、查询相关证书的真实性,逐级审核无误后呈报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审批,批复机构考试计划。
(二)线上审核。结合线下材料审核情况在“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按照审核权限岗位设置要求,经初审、复审等7个环节再次审核认定机构上传的材料(初审--复审--审核--督导员派遣--督导员派遣复审--督导员派遣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证书数据上网审核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鉴中心各岗位人员按职责审核机构在“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上传的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材料和考试过程视频、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成绩登分表、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决定文件等材料,中心经办人初审、中心副主任复审、中心主任审核,无误后报局职建科复核。
(二)局职建科复核认定考核审批程序、上网审批材料是否完整,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数据上传。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上点击上传数据,呈报省人社厅申请证书信息上传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网。
四、相关举措
为杜绝认定机构考试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防控措施要把好“三关”:严格审核认定机构提供的实操考试视频资料时长,在时长上把关;加强对外部质量督导员履职过程的监管,在质量督导上把关;认定机构在上报合格人员证书数据时,认真审核相关佐证材料和视频资料,材料不全和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上传,在数据上传时把关。认定机构及相关人员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规定处理。
九江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规范
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7号)规定,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推荐、谁监管”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由评价机构履行认定组织实施主体责任。现制定认定机构备案管理规范如下。
一、企业和技工学校遴选备案
九江市辖区内企业(中央驻浔企业除外)申请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辖区内技工院校申请对本校毕业学年在校在籍的学生开展技师(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报。申请单位向九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技术评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
(三)会议决定。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将机构名单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提请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据会议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赋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备案后将企业和技工院校备案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
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单位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根据专家意见,将机构名单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提请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据会议决定确定推荐的申报单位及认定范围、等级后,将相关材料报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评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择优遴选确认。
三、组织实施要求
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审核认定条件制定认定方案,按照认定计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鼓励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进完善线上理论考试和线下实操考核相结合的认定组织实施体系,实现认定过程全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选派外部质量督导员督导评价机构对认定过程采取交叉互派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四、监督管理
企业、技工院校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不得向职工、学生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经备案确认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以开展认定工作为由收取除考试费、评价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对评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评估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评估、第三方评估、不定人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规范有序、社会反响良好、推动就业创业成效较为显著的评价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经费奖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开展认定工作不规范、社会反映差的评价机构视情况将进行严肃处理,暂停认定工作或撤销机构备案。
九江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操作规范
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7号),结合实际制定九江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操作规范如下。
一、认定考试报名材料及审核
(一)企业自主认定。企业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本企业自主认定考试,须本人填写《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同时提供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身份证复印件、近半年一寸白底彩色jpg、png格式照片、学历证明、工作证明及相关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考生需提供开班审批材料,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申请开展企业自主认定考试的机构须由机构经办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根据考生所报考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和提供的报考材料,逐一审核考生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在已审核通过的考生个人申报表右上角签字确认。
(二)技工院校自主认定。技工院校学生参加本校自主认定考试,须本人填写《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技工院校提供学籍卡(学籍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近半年一寸白底彩色jpg、png格式照片,经办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生所报考职业(工种)和所学专业是否相符,并在审核通过的考生个人申报表右上角签字确认。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认定考试,报考人员本人须填写《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社保卡、港澳台地区人士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士凭外国护照);按学历学籍报考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学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