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证〔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 物 价 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4日
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纳税担保、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提请同级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税务机关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
(二)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
(四)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八条 税务机关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应当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税务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税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之日起受理。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