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建)局、交通运输局、水业务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连分支机构,邮储银行大连分行、大连银行,大连农商银行:
按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5号)和《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了《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大连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
2022年3月15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项目(工程/标段,下同)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样本见附件1)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第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及使用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保证金额度核定、账户(保函/保单)备案、账户撤销(保函/保单返还)、使用补足等业务,每月底将业务办理情况集中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工资保证金使用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承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管辖区域,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经办银行机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就近选择。
施工总承包单位确需在注册地(大连市行政区域外)的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保证金。
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的2年内,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申请实行差异化管理减免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保证金存储额度:
(一)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
(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附件2)。
其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保证金业务前可申请核定,也可按照第十一条确定的存储比例自行存储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样本见附件3),并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系统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见附件4),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证明》(附件5);不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限期按要求改正(附件6),改正后再次履行备案程序。
纳入大连市根治欠薪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监管的工程项目可线上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全安全。
若有权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划拨,开户银行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存储业务。无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比例的,存储企业按照本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存储比例执行,经办银行不承担审查义务。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二)1亿元>合同额≥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三)3000万元>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
(四)合同额≤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单位为本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项目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等制度的,对其新增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首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能够提供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证明的,可以同等享受减免政策。
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2年内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在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已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项目的存储比例不再变动,新办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0.5个百分点。此款与本条前两款不可同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差异化管理名录库,并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因设定担保造成存储额度产生实质性损失的,视同为未按规定存储或未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相关程序按照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规定执行。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但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l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办理工程保证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有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动用涉案项目工资保证金,出具《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支付通知书》应附《大连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8)。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对象。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补足通知书(样本见附件9),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并将补足凭证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也可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供电子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经审核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