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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6〕8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 人社厅发〔2016〕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办发〔2016〕52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吉林省考察时所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一)近期目标。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着力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试点基础上,2017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8年试点覆盖全省80%的统筹地区,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实现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建立符合吉林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

  (二)远期目标。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筹资多渠道、保障精准化、具有独立社会保险制度属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省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就业领域的拓展和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吉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三)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从全省层面统一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机制,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

  (五)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四、政策制度体系

  (一)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地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二)参保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相一致。根据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适时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三)筹资机制。

  1.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试点阶段主要通过划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费率等渠道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逐步探索建立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为辅、互助共济的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

  2.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将长期中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对短期失能人员的临时性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探索通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予以解决。

  (五)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合理设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

  五、管理服务体系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按相关规定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试点阶段各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方式,建立申请、评估、签约、考核、退出等机制。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