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皖价商〔2014〕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环保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环保电价执行范围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包括皖电东送机组),符合国家《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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