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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的,能够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市级博士后创新创业工作平台。

第二条  设立基地,旨在指导、扶持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通过引进博士后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引进人员”)进入基地从事我市各领域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和我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创新实践。发挥引进人员的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章  基地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基地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机构;具有全职研究队伍和人员,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科研需求。

(三)能为引进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引进人员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在职职工。

(四)有明确的引进人员计划和科研项目,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引进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设立:

(一)由申报基地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按属事、属地原则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

(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设立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推荐报告报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答辩,确定设立的基地,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发文公布。如有公示期间实名举报等问题,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参考意见,报市人社局。

第五条  基地应根据管理要求,完善日常管理、信息收集和资料归档等制度。市人社局每年对基地科研课题成果及为哈市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对基地年度考核不合格、管理不善的,停发当年资助资金和引进人员生活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人社局做出撤销基地的决定。

第六条  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基地引进人员


第七条  基地引进人员条件

(一)基地设立后,需要引进人员在基地为哈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引进人员的研究内容应与所学专业相匹配,与基地生产科研密切相关,符合哈尔滨市产业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需求;

(三)引进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引进人员需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四)引进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第八条  人员引进程序

(一)由基地设立单位申请,按属事、属地原则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

(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引进人员为国企或事业单位的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引进人员为民营企业的核查其征信情况,形成推荐报告报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发文公布。如有公示期间实名举报等问题,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参考意见,报市人社局。

第九条  引进人员的管理

基地应当制定对引进人员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办法,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引进人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引进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设立单位可对其予以退出基地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入基地资格;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违反基地的有关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合同情形的;

(四)其他应予退出基地的情形。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条  基地建设资助标准及条件

(一)资助标准。对新设立的市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基地建设资助支持,三年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支付给单位。

(二)资助条件。基地设立后,引进人员经评审批准。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新进基地的引进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三年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支付给单位。

(二)资助条件。引进人员经评审批准且与基地签订工作协议或合同,在基地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条件

(一)补贴标准。连续3年3000元/月生活补贴。三年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给设基地单位,设基地单位要将生活补贴及时发放给引进人员。(已享受哈尔滨市人才政策中的博士毕业生生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条件。引进人员经评审批准且与基地签订工作协议或合同,在基地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

设基地单位申请,按属事、属地原则,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到设基地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人才新政30条》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经考核合格后,新引进人员可以申请科研启动经费和生活补贴,已获得过基地建设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申请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和生活补贴;未获得过基地建设资助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要求申请基地建设资助、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和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