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2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形成合理交易价格,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作出贡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行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信息,主要是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划或方案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改造结果等内容;公开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发放程序、发放结果等内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出让公告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方式、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单位、交易价格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供应方式等内容。
(三)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公开。公开省级及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获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成交时间、成交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申请在先探矿权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信息,主要是公开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转让矿业权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四)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公开省级及各市县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主要是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信息,主要是公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结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批准单位名称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中相关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审计机构名称、审计结果、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底价(起始价)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成交金额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金额、日期等内容。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等内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开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日常监管信息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等内容;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公开资格预审公告),主要是公开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及代理公司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开中标候选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业绩、资格能力条件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内容;公开中标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相关信息、中标金额等内容;公开合同订立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缔结人信息、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
三、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要探索建立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该公共资源管理的部门进行公开。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由省、市、县住建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由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公开。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中的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中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实施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负责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结果、合同订立信息由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四、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形成立体式、多渠道、分层级、分专业的公开方式。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要进行分类归集、集中发布,打造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提升用户体验。
(一)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作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专栏,推动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信息有效归集,实现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所有信息一站式服务,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公开窗口,对本级公共资源配置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公开。
(二)构建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信息全部汇总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三)推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各级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要及时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到信用中国(黑龙江),实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四)推动多渠道公开。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等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市县各级业务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本部门制作、保存和监管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自身公开渠道,集成本系统各级相关信息公开发布,提高信息搜索的便利性和专业化。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集成本级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发布。
(五)优化信息服务。各公开主体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时,应在原有依法公开渠道和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或交互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其他指定的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要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中国(黑龙江)等政务信息系统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五、强化信息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