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房规〔202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7号规定,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六安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电梯发生故障停运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紧急修、保运行”的原则,组织维护保养等单位尽快维修,保障业主出行。对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或确有必要改造更新的,经相关业主协商一致,由电梯使用单位实施改造更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各方对维修改造更新意见不统一的,可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对发生故障的、停运的电梯进行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对因技术、设备、配件等原因不能紧急修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电梯制造单位参与应急维修。

第四条  鼓励各市参照电梯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应急维修服务队伍,充实应急维修力量。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备用金,额度可按首期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确定,用于垫付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费用。

第六条  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电梯出现故障时,支持电梯使用单位立即组织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结论,制定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并报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