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2004-07-21 宝政发〔2004〕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四)行政机关对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许可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层级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许可层级监督的形式为:
(一)备案审查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二)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三)调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案卷、文件或资料;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备案、公示;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六)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七)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受理和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接受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履行协助和配合义务,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和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查处、转办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