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价商〔201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
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水资源,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如下:
一、农村自来水价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级供水企业、跨村经营的供水企业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自来水价格。
二、价格管理的形式和权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定价目录的批复》(发改委〔2010〕676号)规定,农村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县级制定的农村自来水价格应报市级备案。单村运行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外)的自来水价格,由供水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自主确定。
三、农村自来水销售分类。农村自来水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非居民用水两类或不进行分类。由各地结合当地用水实际情况确定。农村自来水原则上应实行单一制水价,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对目前已实行两部制水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