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质量奖管理办法
宝政发〔2022〕16号宝规〔2022〕004-市政府0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有力支撑和服务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升宝鸡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陕西质量奖”、“陕西质量奖提名奖”、“宝鸡市质量奖”、“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并对“中国质量奖”、“陕西质量奖”、“宝鸡市质量奖”的日常培育给予经费保障,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委)是“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具体负责“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 “宝鸡市质量奖”分为“宝鸡市质量奖”和“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是市政府对组织、单位和个人质量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表彰激励。
第五条 “宝鸡市质量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或单位,及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前列、在本市同行具有引领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组织或单位,及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 “宝鸡市质量奖”每两年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崇尚质量;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委负责研究、制订“宝鸡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领导、协调、监督“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制(修)订“宝鸡市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宝鸡市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受理“宝鸡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做好评审专家教育培训工作;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向市质量强市委报告“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市质量强市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宝鸡市质量奖”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评审和受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市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宝鸡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宝鸡市质量奖”的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四条 “宝鸡市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按照行业类别,分类确定评价标准。有陕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参照标准执行,无评价标准的按照市质量强市委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宝鸡市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一)通知和公告。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下发“宝鸡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并在相关媒体公告“宝鸡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宝鸡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宝鸡市质量奖”申报相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申请组织、单位和个人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报送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向推荐组织和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按照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成立评审组,对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七)会议审议。市质量强市委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八)审定公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