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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皖价商〔2014〕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积极深化供水价格改革,探索实施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引导居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但是从全省情况看,一些地方对实施阶梯水价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够,实施面也还不大。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加快实施我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城市缺水问题非常突出。尽管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下简称“居民阶梯水价”),但从全省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用水的主要方面,占全省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接近一半。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逐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按照国家部署,2015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含县一级)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阶梯水量确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根据2002年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我省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为120~180(升/人·日),各地在确定分级水量,特别是第一级水量时,应结合当地实际,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1.《标准》颁布以来当地居民用水量增长情况;2.近三年当地居民实际月均用水量;3.当地水资源禀赋和稀缺程度。原则上,水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应适当控制分级水量;水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分级水量。

(二)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控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应不低于1∶1.5∶3,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等因素确定。已经实施阶梯水价的地方,要逐步调整到位。

(三)计量周期。考虑我省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较大,为保证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受到影响,各地在确定按年、季度或月作为计量缴费周期时,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可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一户一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户籍人口)较多的,应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收入使用。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可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省总体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