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科规〔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依据《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全面了解实验室运行状况,根据《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验室评估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三年,每年开展2-3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评估。已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或新备案建设未满三年的实验室可不参加评估。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与专业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的主要指标为: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情况、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情况、公共服务与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注重实绩,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方针开展。分为评估准备、网上评估、现场核查和公布评估结果四个阶段。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实验室评估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学科领域、参评实验室名单和评估机构,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审定评估工作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受理申诉等。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现场核查,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组织本部门参评实验室按时上报并审核相关评估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参加评估,为参评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材料。
第八条 实验室主要职责是:按照要求参加评估,按时报送实验室年度报告和评估所需材料,并对报送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当评估领域中侧重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占比较大时,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评估专家参加由评估机构组织的定性评估和现场核查,负责对参评实验室进行评估打分,提交核查报告,提出评估结果等次意见。
第三章 评估准备
第十条 由省科技厅确定评估的学科领域及实验室名单,发布评估工作通知。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评估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材料中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的,对未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视为无效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年度报告、《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评估材料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通过“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逾期不提交评估材料的视为无故不参加评估。
第十三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对评估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连带责任。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对实验室所提交评估材料进行审定。
第四章 网上评估
第十四条 参评实验室在管理系统上按要求填报年度报告,开展自评,上传《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自评报告》。同时,将《自评报告》纸质版经实验室主任签字、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和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管理系统通过采集参评实验室填报的近三年年报数据,按照《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打分。
参评实验室上一个年度无故不填报年度报告的不能参加评估,应补报年度报告,拒不填报的定为评估不合格;连续二个年度无故不填报年度报告的定为评估不合格。
第十六条 定性评估由评估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在网上组织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照学科领域相近原则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分组。
(二)按工作方案确定的条件通过专家库遴选专家,每个评估组由5-7名科技专家组成。
(三)评估专家通过管理系统依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专家评估表》,根据实验室提供的有效佐证材料,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打分,提出评估等次建议。没有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为无效的,该项打分分值为0分。实验室评估分值按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的方法计算。
第十七条 网上评估成绩由定量和定性评估成绩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定量评估分值占权重40%,定性评估成绩占权重60%。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工作由评估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核查名单由评估机构确定后报省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核查的实验室按照数量均衡、研究方向相近,每组数量不少于5个的原则,由系统对实验室进行随机分组。根据实验室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在专家库中遴选3名专家组成核查专家组,由科技专家担任组长,包含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各1名。
第二十条 核查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核对相关数据资料及佐证原件、随机抽取实验室固定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核查专家组对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包括核查任务、核查主要内容、核查结果、存在主要问题、改进建议和评估等次意见。核查报告经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交评估机构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参评实验室中,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