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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保障力度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会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解困、动态脱困、应急救助、常态帮扶相结合,不断强化政策引导、项目支撑、结对帮扶、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切实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工会组织统筹推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会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二)兜住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需求,确保网底不破。
  (三)信息共享。各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四)精准救助。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
  三、目标任务
  2018—2020年,每年完成1/3以上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于新产生的困难职工要按照相关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实施帮扶救助。到2020年,现有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纳入工会常态化帮扶范围,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确保解困脱困任务全面完成。
  脱困标准: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解困标准: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四、工作对象
  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但尚未纳入低保的困难职工;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五、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规范建档立卡。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工会组织与民政部门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总工发〔2017〕19号)要求,对工会组织提供的困难职工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应利用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信息核对系统配合做好信息查询工作,保证困难职工的精准识别。各级总工会与同级民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为因户施策、分类帮扶打好基础。(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
  (二)分类帮扶,着力精准施策。
  1.实施就业创业解困脱困。将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就业的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扶持体系,充分运用政府主导的就业创业扶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等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重点关注国企改革改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及企业停产、半停产后下岗待岗的困难职工,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职工积极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困难职工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无息贷款、生产资料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助。对按照《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6〕25号)、《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32号)规定发放的个人创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深入实施创业援助、技能培训促就业、阳光就业等计划措施,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就业创业解困脱困。(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医疗保障解困脱困。企业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所有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逐步提高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效减轻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压力。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自负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保障困难职工与基本保障对象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困难职工参加,将在档大病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范围,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职工,鼓励慈善组织对相关特殊病种给予医疗救助。(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
  3.落实社保解困脱困。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要帮助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督促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要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因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依法依规落实好有关待遇。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省总工会)
  4.子女助学解困脱困。加大对各地助学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查力度,落实国家“助、贷、勤、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源头参与,充分整合各部门助学资源,推动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措施,形成多方联动的协作机制,实现助学政策从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继续实施工青妇联动的“金秋助学”计划,发挥其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作用。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困难职工家庭就学子女倾斜,将就读高中、大学(非政府义务制教育)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强化物质帮扶、精神帮扶等举措,确保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5.住房保障解困脱困。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的困难职工家庭落实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提供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民政厅、省总工会)
  6.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符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