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宝政发〔2023〕5号宝规〔2023〕001-市政府0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条件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项目纳入项目相关规划,并积极争取中省项目资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项目审批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需要,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同时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扩大再生水用户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企业、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要规范再生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再生水回用工程与其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通过不断的完善与新建,最终形成全市范围内的再生水供应网络。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指导各工业集中区加大再生水使用比例,控制、减少新鲜淡水利用量。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时,要充分考虑再生水的使用和推广工作。对污水处理再生水水量和水质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的,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而不利用的取用水单位,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减少其计划用水总量。
第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应当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市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市科技部门、市商务部门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优化整合后的归口管理原则,负责将县域工业集中区、高新区、经开区再生水利用纳入工业园区管理范畴,引导园区内企业在厂区环境、工业生产、职工生活等领域扩大再生水利用量。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对口管理、首问负责,每3个月评估再生水回用风险,确保再生水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达标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将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所属管理范畴内用水,在再生水管网铺设范围内统一使用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