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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市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规范启动单位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不得下放至县级。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市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各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2号)有关要求,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统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