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吉政发〔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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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简称《
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打造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新引擎,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切实增强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业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全省上下要深刻认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把创新创业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切实增强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振兴实体经济为目标,坚持“融合、协同、共享”,做好“有中生新”和“无中生有”两篇文章,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着力突破发展瓶颈,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形成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
——坚持创新驱动。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全力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向纵深发展,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与支撑的发展模式。
——坚持深化改革。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坚持服务创新。针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面临的政策、市场、资金等难点问题,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坚持人才优先。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和评价机制,健全保障体系,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坚持开放共享。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推动创新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
二、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破除制约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资源共享,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司法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发挥全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全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在长春市、吉林市等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搭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长春市、长春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办公室,推进长春新区专利导航示范区建设,探索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组建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为维权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综合执法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完善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各类服务模式,推进国家专利运营试点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和第三方评估体系,营造专利转让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公平环境。依托省市科技大市场,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内企业主动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加速推进首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率先在“两所五校”开展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建设试点,探索财政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由政府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转化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专利成果,可由政府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通过省级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资金,支持高校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社会力量围绕区域支柱和优势产业建设“专业服务型”众创空间。支持创投孵化器发展,丰富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业态。(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五)在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开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试点工作,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落实落地。发挥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作用,引导高校同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大型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机制,省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和设施全部入网开放,完成与国家网络的对接。推动省内地方单位的国防科研仪器设备信息资源,按照程序申请开放。发布国家的军工重大试验设备和大型科研仪器、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创新资源等开放信息,提高军民国防科研仪器的利用效率。完善吉林省大型仪器网,提升网络的推介、预约、评价等功能。建立大型仪器和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奖补机制,鼓励大型仪器设施提高使用效率,对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依托长春科技大市场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单位牵头负责)
(七)推进光电子产业创新创业基地、化工新材料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省发展改革委、中科院长春分院、省科技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进一步完善鼓励创新创业的金融财税政策,健全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创新创业的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大型银行合理赋予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调整创新银行机构信贷政策,在贷款准入标准、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加大对创新型、创业型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县拓展业务网点,下沉金融服务,提高农村融资服务可得性。继续督导辖内地方性法人机构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下沉机构网点,在基层区域继续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推动信贷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融合,探索供应链信用融资模式。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支持开展创业大赛等投融资对接活动,为初创期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建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区域股权市场完善交易服务功能,打造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积极推进申报投贷联动试点,继续做好投贷联动业务的统计监测,督导吉林银行夯实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基础条件,争取成为试点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偿。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依法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为中小企业专利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债券担保,推动吉林省担保机构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不担保业务。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财政、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的积极性。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国有资本出资的绩效评价机制。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培育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不断提高基金数量和规模,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投入力度,缓解“最先一公里”资金来源问题。积极对接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的基金支持。探索建立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财政出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效率和专业化能力。创新股权融资模式,建立“天使投资人+合伙人制”等新型融资机制,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投资者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争取纳入到国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范围内。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时循序渐进地推行创新券制度,推广以创新券购买服务,利用省级现有财政资金,以购买服务、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推广完善长春新区“创新券”的管理制度,拓宽“创新券”使用范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力做好“有中生新”和“无中生有”两篇文章,打造产学研用贯通的众创空间,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制造业增效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和评价制度。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逐步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为主。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经费使用及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高校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探索科研单位、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共享互动机制,提升众创活动专业化水平。鼓励高校和社会举办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对接合作,推进军工单位参与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拓展军民两用技术融合,鼓励军工企业确定可由民营企业承担的军品配套任务和准入条件,形成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分工协作的合作模式,实现军民技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联盟建设,构建区域创新创业发展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加快产业链整合,布局全产业链的产业协同发展体系,促进各地差异化、互补式发展。支持大型企业学习海尔模式,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围绕汽车、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组建各类产业创新创业发展联盟,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人才、市场以及研发中试基础等优势,鼓励大型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平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给予一线员工一定的自主权,企业与员工分享产品增值,激发员工创造力。完善对地方国有企业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探索领导人员任期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加快推广辽源东北袜业园“平台+服务”的发展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厂房、设备等标准化设施,配套金融、人力资源、检验检测、信息网络、营销策划、投资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努力实现“零成本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分享经济企业名录。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宽带吉林”工程,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整合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以应用为导向,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和共享应用服务。在医疗、交通、金融、物流、教育、环保等领域,开展跨部门、跨地区数字融合应用和协同创新。推进与日本、韩国、以色列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连接东亚经济圈与欧洲经济圈。(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在国家统计局建立“双创”发展指标之后,参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双创”发展指标体系,建立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为各类“双创”参与主体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服务。(省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探索灵活用地政策,切实推动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产业用地政策落地,提高用地保障管理水平。将创新创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应。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调整规划条件等方式,转型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等用途。鼓励各地政府将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创新基地和众创空间,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给予补助。(省国土资源厅、各地政府负责)
(二十三)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推广应用奖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指导目录》(简称《目录》)产品生产制造企业进行奖励,对投保的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保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目录》产品相关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担保机构优先为使用《目录》产品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对采用《目录》产品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和完善首台(套、批次)产品标准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大转型升级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及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CMOS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吉林新动能产业“北斗七星”。加大对工业强基重点项目,特别是绿色强基项目的支持力度,以先进技术补齐供给短板,持续提升工业基础能力。引进社会资本建立精益管理投资发展基金,重点围绕高端汽车、石化、农产品等,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整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留住用好用活人才,健全人才保障体系,推进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