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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
沈政发〔201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确保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辽政发〔2018〕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