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金融服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齐工信联规〔2023〕1号
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22〕36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发挥贷款周转金政策机制作用,解决目前企业贷款周转金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贷款周转金使用效率,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现就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安排的扶持性资金,总规模1亿元。周转金通过省级国库借款形式调拨至我市,政策到期后通过两级资金结算予以收回。
二、使用原则和条件
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周转金重点支持本市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中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企业,同等申报条件下,优先考虑生产制造企业。使用周转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具备还款能力且银行承诺续贷的企业。二是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同一企业每年使用周转金不超过6次;企业申请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周转金业务手续费率不高于日0.03%,鼓励周转金运营机构进一步降低费率,少收或免收手续费,除手续费外,周转金运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使用周转金过程中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收取要求,不得按照周转金业务手续费率标准收取融资担保费。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偿还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0.1%加收违约金。周转金运营机构可提前预收10日企业周转金业务手续费,待周转金使用结束后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三、收益分配和奖补机制
(一)利息收入。周转金本金滋生的利息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上缴省级财政。
(二)手续费分配。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将收取企业手续费归集,其中,收取手续费总额的60%作为周转金运营机构收益,40%的部分用于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三)违约金分配。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周转金产生的违约金全额补充周转金风险准备金。
(四)风险准备金使用。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在报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用于周转金业务风险代偿,不足部分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承担。
四、职责分工
市工信局会同财政、金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对周转金运营机构选定、合作银行签约、周转金运行模式、风险管控等具体事宜进行规范。负责牵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周转金运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在保证周转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周转效率。会同市财政局检查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适时开展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市财政局负责履行资金调度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市金融服务局负责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