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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期限至2028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18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关系,突出地域特色,因势利导,科学编制规划,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广泛覆盖,农民受益。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安排要通过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村级急需建设和农民可感可及的小型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对其他单位或组织以及规划不再保留的、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的、积极性不高的、配合不利的村原则上不纳入支持对象。

(三)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鼓励农民筹资筹劳,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四)以县为主,统筹推进。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奖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在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统筹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建设,资金发挥使用效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公共浴池、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

第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依据奖补资金规模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奖补资金不得与农民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第九条  未经村民议定和超范围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不予奖补。跨村和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支出和农民庭院内的建设支出,不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预算支出。已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年建设、当年竣工、当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上年度未支付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支付项目前期费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用于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县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上级财政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科学测算分配和下达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县(市、区)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5%、40%、10%。

具体项目奖补资金额度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任务、资金规模及项目库等统筹确定。

(二)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相关任务的市县,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应及时拨付,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结果在预算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落实任务和奖补资金,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省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当年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落到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