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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8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

为加强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管理工作,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做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9日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功能,支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本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业务。

第二章  补贴申领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号。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八条  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技能人员培训需求,研究确定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确定的紧缺急需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