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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发〔2006〕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时间(以下简称“延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界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按照现行职称制度要求,高级专家的界定是:在国家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延退条件和时间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时间,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掌握。但对于少数身体健康的高级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已承担的重点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会对工作带来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系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高级专家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高级专家,如所在单位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