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激活公共数据要素潜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开发利用以及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数据资源和个人敏感数据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集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等工作,研究制定数据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统筹管理全市一体化数字资源平台(以下简称市数字资源平台),对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健全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机制,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推动本机构公共数据校核、更新、汇聚、共享和开放,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保密安全风险研判,落实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和开发利用保密审查责任等。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国资、网信、机要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实施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数字资源平台
第六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数字资源平台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整合现有数据平台能力,实现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各部门、各区应当利用市数字资源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和开发利用,原则上不得新建平台;已建或者在建的,应当纳入市数字资源平台统一运行。
第七条 建立“统一标准、统一编目、统一归集、统一供数”的市数字资源平台管理机制,实现数字资源集中管理。
支持开展数据探查、数据编目、数字资源管理调度、数据直达基层等工作。
第三章 公共数据资源提供
第八条 市、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生产、提供公共数据的主体,应当通过接口服务、前置机推送、文件上传、数据抽取同步等方式,完整、准确、及时向市数字资源平台提供公共数据。
第九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公共数据元标准,确立公共数据元基本分类、属性、规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公共数据元标准进行数据生产,在提供公共数据时说明所提供数据相关访问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变更或者废止公共数据元,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更新。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供给质量管控,确保数据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和稳定性。及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上报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服务系统升级、运维停机计划和突发停机故障等情况。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做好供给数据质量常态化监测工作,形成数据质量问题清单,督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好整改反馈工作。
数据需求方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情形,可以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数据需求方进行会商,对合理且协商一致的,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时更正、补充或者删除,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含新改扩建和升级等)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生产的公共数据清单作为立项要件,在项目验收前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更新公共数据清单,并在市数字资源平台上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汇聚和共享。
第四章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遵循应编尽编、统一标准、动态更新、分类分级、合法合规的原则,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信息系统普查、元数据收集梳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目录发布及维护等流程,在市数字资源平台编制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属性。
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经本级审核、分类分级后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本领域区级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指导。
第十四条 数据需求方发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内容存在遗漏、过时或者错误等情形,应当向数据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调整更新需求,经数据主管部门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沟通一致后,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时调整更新。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归集治理
第十五条 市级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按需归集到市数字资源平台。上级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共数据资源,由本市垂直管理部门协调回流,并归集到市数字资源平台。各区数据主管部门将汇聚的本区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到市数字资源平台。
第十六条 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应当及时更新,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更新策略和周期。属于定期更新的数据,应当设立更新标识,有更新标识的数据支持增量更新,没有更新标识的数据支持全量更新。
第十七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已归集数据的责任主体,由数据提供主体和治理主体保障数据权威性和准确性。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坚持需求导向、场景牵引、分类分级、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为导向,促进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包含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等。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探索采用“整体授权+个别授权”的授权运营模式,激发公共数据要素潜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第十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健全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可以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本市各级党群机关和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可以按照相关制度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公共数据综合开发利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在部分领域和区域,按照必要、稳慎的原则,采取个别授权方式对特定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由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披露机制,按照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授权运营主体公开公共数据产品能力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合理分配。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应用试点场景遴选,鼓励各类主体挖掘公共数据资源价值,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探索采取计价免费方式,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章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直接持有或者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对持有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者管理的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