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秘〔2024〕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13日
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要求,以及我省关于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工坊是指在安徽省境内,依托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审核认定并予以授牌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省级非遗工坊的申报、认定、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非遗工坊要在加强非遗保护、推动传统工艺传承发展、激发传承人创业本领、促进群众就业增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 省级非遗工坊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托本地区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富有地域特色、具备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为传统工艺项目)开展生产。
(二)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入驻。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线上或线下销售平台和渠道。
(四)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就地就近就业不少于20人,符合条件的脱贫群众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优先吸纳就业。
(六)学习或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具有一定的产品设计研发渠道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
第七条 申报省级非遗工坊,必须按照属地原则,采取以下推荐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合作社、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自愿申报,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2. 申报主体名称和带头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3. 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
4. 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5. 申报主体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合同书或用工协议);
6. 营业收入、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基本情况;
7. 相关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情况;
8. 其他佐证资料(含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凭证)。
第八条 审核和评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遴选、公示等,将遴选结果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材料复核、二次遴选、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评审工作,形成省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
第九条 公示和发布。省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经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省级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条 省级非遗工坊的评选认定,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应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省级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级非遗工坊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等建设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转化利用。对于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省级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群众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工坊可优先推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鼓励省级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艺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