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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行政〔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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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5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在加强会议管理、提升办会质量、节约会议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线上会议被广泛应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工作需要,我们对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直各单位按照办法规定召开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会议会期(不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会期,按批准的会议方案从严控制;三、四、五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三、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半;三、四、五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四、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系统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五、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六、线上会议费开支范围: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按照包月或包年等形式结算的宽带、专用线路、会议软件等费用,不在会议费中列支。

七、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