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行政〔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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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5号,以下简称《
办法》)印发以来,在加强会议管理、提升办会质量、节约会议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线上会议被广泛应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工作需要,我们对
《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直各单位按照
《办法》规定召开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会议会期(不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会期,按批准的会议方案从严控制;三、四、五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三、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半;三、四、五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四、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系统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五、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
《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六、线上会议费开支范围: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按照包月或包年等形式结算的宽带、专用线路、会议软件等费用,不在会议费中列支。
七、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费用按照
《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