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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4〕6号)


各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区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工作,推进项目管理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区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工作,推进项目管理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全区文化旅游工作总体规划,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验收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下达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由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书和具体绩效目标(附件1、2、3),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管理系统录入项目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区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具备立项批复和可研批复。

(三)项目审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对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1.直接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①每年6月底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②每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书和具体绩效目标,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区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③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

④每年11月底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⑤资金下达。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至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涉及提前下达事项,应按统一规定提前下达。

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

2.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奖励评定(创建)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列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须对本地文化和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文化和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逐个对项目情况(重要性、必要性、项目实施方案、经费测算明细、项目绩效目标)做出说明;逐个对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申请书(附件2);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

各设区市应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选取有利于广西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上报,各设区市申报材料须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包括实地考核验收和书面审查验收两种方式。实地考核验收是指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派人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验实物、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面审查验收是指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会议评审验收,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需向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准备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未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三)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监督验收过程。

(四)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八条  验收专家原则上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实施材料定期报送及归档整理情况;

(四)项目资金投入到位情况;

(五)技术性能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完成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形。

(一)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95%(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达95%(含)以上;

2.项目管理依法合规;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二)项目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基本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8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超过80%(含);

2.项目管理基本规范;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基本规范。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验收不合格:

1.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2.未经批准对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

3.项目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未达到建设目标的80%,或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低于80%;

4.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5.其他按规定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基本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2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联动推进”原则,建立全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管理机制,不断提升项目全周期管理、全过程服务水平。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推进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实施。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文化和旅游项目库的建设和所属项目的筛选申报、审核把关、协调调度、推进实施、服务保障、督促考核等相关工作。

各级要围绕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发展合力。每年策划推出一批跨界融合新业态项目,推动落地一批招商签约项目,推进实施一批在建项目,持续提升项目滚动接续能力。

第十五条  联动协调机制。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协调,或逐级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协调解决。属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年度自治区项目,可提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通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其他文化旅游系统项目,涉及自治区级权限的事项,视情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纳入议事内容,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由各级文旅部门适时调整项目范畴、建设周期和项目分类等,及时更新项目库,逐级审核确定。

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项目推动不力、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同意,退出年度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对个别条件成熟、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筛选标准的大项目、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管理。

第五章  政策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