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2. 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1
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
评价指标体系
一类 |
序号 |
二类指标 |
单位 |
权重 |
数据提供
部 门 |
备注 |
发展实效 |
1 |
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
万元 |
8 |
省统计局 |
|
2 |
税收收入 |
万元 |
5 |
省税务局 |
|
|
3 |
规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5 |
省统计局 |
|
|
4 |
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4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
|
|
5 |
“规上”企业数 |
个 |
3 |
省统计局 |
|
|
6 |
服务业占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比重 |
% |
3 |
省统计局 |
|
|
7 |
主导产业集聚度 |
% |
2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
|
|
8 |
新增上市企业数 |
个 |
2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
|
9 |
当年新增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及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产业园数量 |
个 |
加分项,0.5分 |
省发展改革委 |
每新增1个增加0.1分,上限为0.5分 |
|
10 |
当年获得部委及以上表彰 |
|
加分项,0.5分 |
省有关单位 |
每获得一次表彰加0.5分,上限0.5分;授权组织颁发的奖励不在此列 |
|
11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全国排名 |
|
加分项,0.5分 |
省发展改革委 |
全国排名51-100名,得0.1分,全国21-50得0.2分,全国11-20名得0.3分,全国前10名得0.5分。 |
|
创新驱动 |
1 |
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
个 |
3 |
省科技厅 |
|
2 |
当年专利授权量 |
件 |
3 |
省市场监管局 |
|
|
3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
% |
3 |
省统计局 |
|
|
4 |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 |
% |
3 |
省统计局 |
|
|
5 |
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 |
万元 |
3 |
省科技厅 |
|
|
6 |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 |
% |
2 |
省统计局 |
|
|
7 |
当年新增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
个 |
加分项,1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 |
每新增1个增加0.1分,上限为1分 |
|
8 |
当年引进主导产业领军科技人才 |
位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 |
引进1位则加0.1分,5位以上(含)加0.3分,10位以上(含)加0.5分 |
|
9 |
“三重一创”建设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推进情况 |
个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
当年新认定一个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或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得0.1分,年度评估优秀得0.1分;上限为0.5分 |
|
开放水平
|
1 |
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
万元 |
5 |
省发展改革委 |
|
2 |
实际利用外资额 |
万美元 |
5 |
省商务厅 |
|
|
3 |
进出口总额 |
万美元 |
5 |
省商务厅 |
|
|
4 |
当年新建(设立)中外合作园区 |
个 |
加分项,0.5分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际合作园区、国际产能合作园区等加0.5分,上限0.5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际合作园区等加0.2分,原则上一个开发区不超过一家 |
|
5 |
当年新增省际合作共建园区 |
个 |
加分项,0.5分 |
省发展改革委 |
每增加1个“飞地经济”模式共建省际合作园区、毗邻特殊功能区、产业集聚区,且当年投资实绩达2亿元以上的加0.1分,上限为0.5分 |
|
产出效益 |
1 |
亩均税收 |
万元/亩 |
5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 |
|
2 |
亩均投资 |
万元/亩 |
5 |
省统计局、省自然资源厅 |
|
|
3 |
亩均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亩 |
5 |
省统计局、省自然资源厅 |
|
|
4 |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
万元/人 |
5 |
省统计局 |
|
|
5 |
综合容积率 |
|
2 |
省自然资源厅 |
|
|
6 |
节约集约评价综合分值高于80分 |
|
加分项,1分 |
省自然资源厅 |
|
|
生态环保 |
1 |
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2 |
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
3 |
单位工业增加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
4 |
单位工业增加值氮氧化物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
5 |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
6 |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2 |
省统计局 |
|
|
7 |
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 |
立方米/万元 |
2 |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 |
|
|
8 |
创建绿色开发区 |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 |
获部委批复的生态工业园区等;环评及环保“三同时”达到100%加0.2分 |
|
营商环境 |
1 |
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情况 |
|
加分项,1分 |
由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单位予以加分 |
|
2 |
落实全省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15条举措情况 |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
落实10条以上的可得0.2分,落实12条以上的可得0.3分,15条全落实的得0.5分 |
|
3 |
创新型智慧园区建设 |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
|
|
4 |
区域评估及“标准地”改革实效 |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 |
区域评估完成5项以上得0.1分,完成9项并免费分享的得0.2分;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达到30%的加0.1分,达到50%的加0.2分,达到100%的加0.3分 |
|
营商环境 |
5 |
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
当年获批1个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加0.3分,当年评比居前40%的得0.1分;获批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是与沪苏浙合作共建的加0.5分 |
6 |
当年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募集到位资金和新增项目投资金额 |
亿元 |
加分项,1分 |
自行填报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 |
注册地点必须位于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基金每新增募集到位资金0.5亿元,得0.4分;基金每新增项目投资0.2亿元,得0.2分;基金年度投资规模占募集资金规模比例达到10%得0.1分、每增加10%增加0.1分,上限为1分 |
注:静态、动态指标权重分别按40%和60%设置。
附件2
部分指标解释
1. 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
2. “规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企业的统称。(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工业企业。(2)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建筑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达到一定限额(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200万元以上)的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包括个体户)。(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上述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经营企业和批零住餐业企业。
3. 主导产业集聚度:是综合反映开发区内主导产业经营收入占全区经营收入比重的指标。
计算方法:主导产业集聚度=主导产业经营(销售)收入/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4.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
5. 领军科技人才:年薪50万以上,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引进科技人才一般应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4)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6. 省际合作共建园区:省际合作共建园区指省政府和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与沪苏浙、闽粤合作共建的园区。
7. 亩均税收(万元/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实际贡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开发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税收实际入库数(包含免抵调库税额),企业享受国家出台的减免、退税、缓税等措施的税额,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具体企业采取的跨周期调节税收措施所涉及的税额等,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8. 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9. 亩均投资(万元/亩)=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10.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就业人数
11. 综合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12.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13.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吨/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碳排放总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