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发改政策〔2015〕6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委依法行政理念,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我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应诉承办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二)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共同作出的,牵头处室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其他处室单位协同配合;
(三)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诉讼的,负有相应职责的处室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我委法定代表人确定应诉承办机构。
我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政策法规处承办具体应诉事务。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及时通知应诉承办机构,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并进行案件登记。
第五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收集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研究答辩意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材料送政策法规处。答辩材料应当包括答辩状代拟稿、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处和应诉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充分听取法律顾问或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完成举证说明书,与答辩状、证据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一并报委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审定。
经审定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将应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我委应当按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九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我委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10人以上的;
(三)涉案标的较大的、社会关注度高或裁判结果可能对我委的管理或者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我委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实